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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小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預覽 ↗
未實地勘驗並比對建築法規予以認定,致其審理結果認定宜蘭縣冬山鄉○○段000○號建物(下簡稱791建號建物)僅係整修而非改建,判決理由已違反建築法第8條、第9條、第25條、第78條、第79條及房屋稅條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7號行政判決預覽 ↗
㈢至於補償對象,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房屋稅條例第4條,及宜蘭縣房屋拆遷查估補償條例規定,以建物證明文件所載之建物所有權人為通知領取對象。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6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嗣被告所屬文山分處(下稱文山分處)於113年間查得系爭房屋自108年11月25日起供出租使用,核屬行為時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更一字第00083號行政判決預覽 ↗
則被告據此計算系爭房屋之折舊率為百分之1,並依桃園縣房屋標準單價表、桃園縣房屋折舊標準表及桃園縣房屋地段等級表核算其房屋現值,按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核課其90年房屋稅計25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0416號行政判決預覽 ↗
緣上訴人所有座落桃園縣蘆竹鄉○○路○段112號1至7樓及地下1、2層房屋,經被上訴人依桃園縣房屋價格標準單價表、折舊率標準及房屋地段等級表核定其房屋現值,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核課其民國90年度房屋稅新臺幣(下同)25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稅簡字第89號行政判決預覽 ↗
屋所適用稅率。又修正後之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依第25條規定係自113年7月1日施行,適用於114年開徵之房屋稅,爰本案尚無適用之。㈤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18號行政判決預覽 ↗
又依據房屋稅條例第2條、建築法第4條及停車場法第26條規定,本件25個機械式停車位尚不符房屋稅條例第2條及建築法第4條規定之「房屋」、「建築物」或「一戶」之定義,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1號行政判決預覽 ↗
對於稅捐義務人並不限於私法上具有權利能力者為限,是以包括自然人、私法人、非法人團體等皆可為繳納稅捐之義務主體(參考黃茂榮著,稅捐之構成要件,經社法治論叢第6期,79年6月,頁25)。茲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稅簡字第9號行政判決預覽 ↗
房屋所有人。」為房屋稅條例第4條第1項及財政部84年2月25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所明示。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460號行政裁定預覽 ↗
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0400082100號函釋、75年11月26日台財稅第7575088號函釋、現行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後段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2項後段規定,以104年11月25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00260號行政判決預覽 ↗
行為時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13條規定(91年4月25日修正為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十六日以後者,當月份適用原稅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6期,79年6月,頁25)。茲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在同條例第4條規定繳納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且按同條例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簡字第74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綜觀房屋稅條例全文,除第25條就施行日授權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外,對於其他租稅構成要件,並未有授權財政部以命令另行規定之條文,是以前開財政部函釋顯然即非釋字第620號解釋中所稱之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234號行政判決預覽 ↗
坐落土地,得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之房屋稅、地價稅、買賣契約同等之金額,為上訴人請求補償之範圍等語,求為判決(一)先位聲明: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二)備位聲明:被上訴人新北市政府應給付上訴人等如原處分存續,上訴人等購買新北市○○區○○路1-3號20樓等房屋及所坐落之土地,依新市鎮開發條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094號行政判決預覽 ↗
第6期,79年6月,頁25)。茲依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並在同條例第4條規定繳納義務人為「房屋所有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04號行政判決預覽 ↗
條例第25條規定減免之房屋稅、地價稅、買賣契約同等之金額,為原告請求補償之範圍。(三)原告並聲明:1、先位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備位聲明:(1)被告新北市政府應給付原告等如原處分存續,原告等購買新北市○○區○○路1-3號20樓等房屋(詳如附表)及所座落之土地,依新市鎮開發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更一字第78號行政判決預覽 ↗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20條第3項或第126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依據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5條所定,得減免之房屋稅、地價稅及買賣契稅同等金額之補償」之部分,經與本件訴訟之事實對照,應屬「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行政判決預覽 ↗
現行土地稅法雖無類似房屋稅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但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所定,其第1項規定「本法(指土地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所定都市土地農業區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253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臺北縣政府核發之88拆字219號拆除執照(參見原處分卷第55頁)所示,該2公司仍為拆除建物申請人之一,該3間建物於89年5月25日拆除後,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565號行政判決預覽 ↗
且依臺北縣政府核發之88拆字219號拆除執照所示,該2公司仍為拆除建物申請人之一,該3間建物於89年5月25日拆除後,依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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