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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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 2.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移轉現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或辦竣權利移轉登記前經依規定撤回或註銷移轉現值申報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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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8條,根據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的規定,如果短匿稅額每案每年在新臺幣三萬五千元以下,則可以免予處罰。此標準是針對土地稅法違反行為,當短匿稅額在特定金額以下時,可以減免或免予處罰。例如,如果某個案件的短匿稅額每年只有新臺幣三萬元,根據此規定,該案件可以免予處罰。 參考資料: 1. 稅務署網站:https://www.ntbna.gov.tw/ 2. 土地稅法(民國93年修正):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08
- 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五十四條第二項條文
- 註銷名詞
- 土地稅法 第 5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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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