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娛樂稅法》第12條,違反第7條的規定,未在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的情況,將處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鍰。 此條款主要規定了未按照法律規定向主管稽徵機關登記及報繳娛樂稅的應負罰責。例如,如果一家娛樂場所在開業前未辦理登記手續,則可能被處以罰鍰。另外,如果一家娛樂場所在進行組織、轉讓或歇業等變更時未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也可能被處以罰鍰。具體的罰款金額將根據違規情節的嚴重程度而定,最低不少於一萬五千元,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 參考資料: - 《娛樂稅法》第12條 - 財政部網站 (https://www.mof.gov.tw/Upload/RELUPLOAD/202208/6288d717-7e89-43f3-a1bb-dc168db6fce4.pdf)
違反第七條之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作文字修正外,鑒於原定罰鍰金額已嫌偏低難達到處罰效果,爰酌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二、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訂有罰則,爰予刪除,以免重複。 三、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係筵席稅有關之規定,爰予刪除。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配合社會經濟之提昇及收警惕之效,酌予提高罰鍰金額,並將貨幣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酌作文字修正外,鑒於原定罰鍰金額已嫌偏低難達到處罰效果,爰酌予提高為「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二、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六條已訂有罰則,爰予刪除,以免重複。 三、原條文第二十三條第三款係筵席稅有關之規定,爰予刪除。
配合社會經濟之提昇及收警惕之效,酌予提高罰鍰金額,並將貨幣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