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違反第七條規定,未於開業﹑遷移﹑改業﹑變更﹑改組﹑合併﹑轉讓及歇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手續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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