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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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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文提供的法條內容,「娛樂稅法第13條」規定了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的行為應受到罰鍰處罰。根據這項法條,違反該規定的行為者將被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的罰鍰。此外,如果違規行為者是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主管機關將會被通知依法處罰其負責人。 參考資料:《娛樂稅法》、《娛樂稅法施行細則》

立法沿革 2

(0690527 制定)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增訂罰鍰以利執行。又關於不為代繳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另有規定,爰予刪除。   二、至違反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當應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予以處分,本法毋須另作處罰規定。   三、又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如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宜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0810319 修正)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立法理由配合社會經濟之提昇及收警惕之效,酌予提高罰鍰金額,並將貨幣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0690527 制定)

一、本條係就原條文第二十四條移列,並配合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增訂罰鍰以利執行。又關於不為代繳之罰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已另有規定,爰予刪除。   二、至違反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者,當應適用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予以處分,本法毋須另作處罰規定。   三、又違反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者,如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宜通知其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其負責人。

(0810319 修正)

配合社會經濟之提昇及收警惕之效,酌予提高罰鍰金額,並將貨幣計算單位由銀元改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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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稅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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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娛樂稅法第 13 條規定:「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係機關、團體、公營機構或學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娛樂稅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娛樂稅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