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法第11條規定了關於獎勵金的相關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主管稽徵機關應根據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的獎勵金;該獎勵金由代徵人在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的程序中扣領。 例子:假設某娛樂場所的娛樂稅代徵人在某個月代徵了100,000元的稅款並按時繳納給主管稽徵機關,根據娛樂稅法第11條的規定,該代徵人可以獲得1,000元的獎勵金。該獎勵金將在代徵人下次繳納稅款時扣領。
娛樂稅代徵人依法代徵並如期繳納稅款者,主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款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勵金。 前項獎勵金,由代徵人於每次繳納稅款時依規定手續扣領。
立法理由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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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由原條文第二十二條移列並修正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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