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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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繳或漏繳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證券自營商應納稅額,有短繳、漏繳情形,其應繳納未繳納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繳納未繳納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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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9-1條,證券自營商短繳或漏繳的稅款金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時,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未繳納的稅款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時,免予處罰。 二、未繳納的稅款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時,處以應繳納稅款金額的0.2倍罰鍰。 三、未繳納的稅款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時,處以應繳納稅款金額的0.5倍罰鍰。 最新有關該法條的參考資料是《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經濟部局函第11400004680號),其中第13條明確規定了上述的減輕或免予處罰標準。該法規是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的相關法規所制定,確定了不同稅款金額的具體處罰倍數。以新臺幣六千元為例,根據該法規,未繳納的稅款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的證券自營商應面臨應繳稅款金額的0.5倍罰鍰。 例如,如果一家證券自營商未繳納的稅款金額為新臺幣500元,則根據第9-1條的規定,這家證券自營商可以免予處罰,因為未繳納的稅款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又如,如果該證券自營商未繳納的稅款金額為新臺幣5,500元,則根據該法條,這家證券自營商應面臨應繳稅款金額的0.2倍罰鍰,即新臺幣5,500元*0.2=新臺幣1,100元。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定是根據相關法規所制定的,證券自營商應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解釋進行自身業務的稅務申報和繳稅。
- 第九條之二條文
- 罰鍰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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