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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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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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9條規定了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應處罰鍰案件的減免情形。根據該規定,如果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則免予處罰。如果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則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2倍之罰鍰。如果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則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0.5倍之罰鍰。 參考資料: 1. 稅捐稽徵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01 2. 財政部相關公告: https://www.mof.gov.tw/ct.asp?xItem=1144&ctNode=3621&mp=1
- 第九條之一條文
- 罰鍰名詞
-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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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