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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之一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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