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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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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予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責令補正,已依限補正者,免予處罰。 根據上述法規,涉及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而進行減免處罰的情況。根據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當境外資金匯回的相關事項未違反該條例適用的要件,且在限期內完成補正,則可免除處罰。 作為範例,假設有一家公司將境外資金匯回國內,但在申報時未違反相關條例的適用要件,並且在限期內完成了相關的補正措施,根據相關法規,這家公司可以享受減免處罰的待遇,免於受到罰鍰的處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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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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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2 條規定:「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不實情形未違反該條例適用要件,經限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 8-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