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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 條
(代徵人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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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
第三條第四項
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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