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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 條(代徵人之處罰)

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不依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向該管稽徵機關填報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處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怠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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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規定,對於代徵人及證券自營商如果不依照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即向稽徵機關填報虛偽或不實的證券成交清單或所填報事項的情況,將會被處以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怠報金。根據台灣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資料,證券交易稅的確由代徵人負責代徵,而證券自營商則有確切的填報事項和要求,如果填報的內容有虛偽或不實,就會觸犯該條例。因此,這項規定是為了保護市場的公平和透明而設立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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