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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徵人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一倍至十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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