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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2.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3.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4.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稅額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五日前報告於該管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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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1. 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 2. 代徵人代徵稅款後,應掣給規定之收據,交與證券出賣人。但證券經紀商為代徵人者,得按月以交易對帳單為之。 3. 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稅由該證券自營商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之,不適用第一項代徵人之規定。 4. 代徵人及前項之證券自營商應將每日成交證券之出賣人姓名、地址、有價證券名稱、數量、單價、總價、稅額及前條第一項規定權證避險專戶之交易明細列具清單,於次月5日前➡️報告於該管稽徵機關。 🛕 105年5月26日台財稅字10504524600號令: 證券自營商或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彙整交割當日該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按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後2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台幣金額計算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繳納證券交易稅(目前稅率千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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