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課徵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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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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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稅的課徵稅率。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出售公司發行的股票以及表明股票權利的證書或憑證,稅率為交易成交價格的千分之三。對於公司債券及其他經政府核准的有價證券,則稅率為交易成交價格的千分之一。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20028) - 證券交易稅稅目及課稅率表(https://www.mof.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219&pid=15795)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4 版
(0540608 制定)
證券交易稅按每次買賣證券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點五。
(0671117 修正)
證券交易稅,按每次買賣證券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三。
立法理由本條所定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僅為日本證券交易稅稅率之半,與當前買進賣出之一般差價相交衡,顯已偏低,易於導致投機買賣。茲為抑制證券市場之投機活動,爰將證券交易稅稅率提高為千分之三,以促進資本市場之正常發展。
(0781228 修正)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六。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修正證券交易稅稅率,股票為千分之六,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為千分之一。 三、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如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與股票性質相同,應與股票適用相同之稅率,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予以明定,以杜爭議。
(0820116 修正)
證券交易稅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左列稅率課徵之: 一、公司發行之股票及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徵千分之三。 二、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徵千分之一。
立法理由將第一款之稅率由千分之六降為千分之三以刺激股市蓬勃發展。
- 核名詞
證券交易稅按每次買賣證券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一點五。
本條所定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僅為日本證券交易稅稅率之半,與當前買進賣出之一般差價相交衡,顯已偏低,易於導致投機買賣。茲為抑制證券市場之投機活動,爰將證券交易稅稅率提高為千分之三,以促進資本市場之正常發展。
一、本條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證券交易所得免課所得稅,修正證券交易稅稅率,股票為千分之六,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為千分之一。 三、表明股票權利之證書或憑證,如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等,與股票性質相同,應與股票適用相同之稅率,爰參照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規定,予以明定,以杜爭議。
將第一款之稅率由千分之六降為千分之三以刺激股市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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