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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1 條

  1. 1.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2. 2.為促進國內上市及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暫停徵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之上市及上櫃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稅。但槓桿型及反向型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之。
  3. 3.前項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投資標的,限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及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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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1條的規定,該條是關於暫停徵收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以及暫停徵收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的徵稅。以下是該條各項、款的具體解釋: 第1項規定,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收公司債和金融債券的證券交易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債券市場的活絡,幫助企業籌資並促進資本市場的發展。 第2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收以債券為主要投資標的的上市和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的證券交易稅。換句話說,對於投資於債券的指數股票型基金,暫停徵收證券交易稅。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國內上市和上櫃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的發展。 然而,這項規定的適用範圍有限。槓桿型和反向型的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不適用這項規定,仍需要支付證券交易稅。 第3項規定限制了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的投資標的,只能投資於國內外政府公債、普通公司債、金融債券、債券附條件交易、銀行存款和債券期貨交易之契約。這項規定確保了基金的投資標的符合相關的金融市場規範。 請注意,以上解釋是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1條的文字內容以及相關法規解釋所得出的結論。為充分理解該條規定的具體細節,建議參考最新的法規文件和相關法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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