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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2.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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