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2 條
- 1.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 2.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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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一證券商在同一營業日內進行現款買進並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時,每次交易依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這是一個特殊的稅率適用規定,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稅率的適用還需遵守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的有關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規則。由於問題具體問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2 條項之適用情景,本人相關資訊中暫無法就此條項提供具體的法規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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