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2 條的規定,從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同一證券商在同一營業日內進行現款買進並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時,每次交易依千分之一點五的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這是一個特殊的稅率適用規定,不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稅率的適用還需遵守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制定的有關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規則。由於問題具體問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2 條項之適用情景,本人相關資訊中暫無法就此條項提供具體的法規範例。
立法沿革 4 版
(1060411 增訂)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一年內,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之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上市或上櫃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於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點五課徵;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定明其施行期間為一年,並將適時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
(1070413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立法理由原條文係為活絡證券市場,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調降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以下簡稱當沖降稅),實施期間至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考量當沖降稅實施後有效帶動市場活絡,基於政策穩定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爰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並考量稽徵作業實務之一致性,其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01221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已達成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爰修正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第一項規定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使臻明確。
(1131231 修正)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證券商自行買賣,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於出賣時,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千分之一點五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不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 適用前項規定稅率之股票交易,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已達成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為繼續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 二、第二項未修正。
- 業名詞
- 按名詞
- 適名詞
- 第二條第一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2 條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近年來證券市場成交量偏低,影響資本市場籌資功能,當日沖銷交易可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及流動性,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意願,爰增訂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上市或上櫃當日沖銷交易之股票,於出賣時,其證券交易稅稅率按千分之一點五課徵;另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定明其施行期間為一年,並將適時視證券市場之需求予以檢討。
原條文係為活絡證券市場,自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調降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以下簡稱當沖降稅),實施期間至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止。考量當沖降稅實施後有效帶動市場活絡,基於政策穩定及降低投資人不確定性之臆測,爰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另考量證券自營商(含專營、兼營)亦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基於租稅公平,爰將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納入為當沖降稅適用對象,並考量稽徵作業實務之一致性,其實施期間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已達成提升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為促進證券市場長遠發展需要,爰修正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出賣股票適用第一項規定稅率者,應依金融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相關規定辦理,使臻明確。
一、衡酌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券交易稅稅率千分之一點五措施已達成提升證券市場交易量能及流動性目的,為繼續維持證券市場交易動能及減低證券市場不確定性,爰修正第一項,延長施行期限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同一證券商受託買賣或證券商自行買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之證券交易稅稅率為千分之一點五。 二、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