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 條(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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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 2.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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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證券交易稅應該徵收於所有買賣有價證券的交易中,除了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而所謂的有價證券指的是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經政府核准的其他公開募銷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內政部法制局)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1 版
(0540608 制定)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 徵收名詞
- 核名詞
(0540608 制定)
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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