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 條(課徵範圍)
- 1.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悉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證券交易稅。
- 2.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的規定,證券交易稅應該徵收於所有買賣有價證券的交易中,除了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而所謂的有價證券指的是各級政府發行的債券、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以及經政府核准的其他公開募銷的有價證券。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稅條例》(內政部法制局)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