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2 條
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情形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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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2條之規定,如果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短繳、漏繳應納稅額,除了要補繳該稅款外,還要根據所短繳或漏繳的稅額處以一倍到十倍的罰鍰。 Example: 如果一家證券自營商根據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該繳納100萬元的稅款,但實際上只繳納了80萬元,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2條規定,該自營商必須補繳其短繳的20萬元稅款,並且根據所短繳的稅額處以一倍至十倍的罰鍰,具體罰款金額則根據當局的裁量而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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