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9-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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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2條之規定,如果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短繳、漏繳應納稅額,除了要補繳該稅款外,還要根據所短繳或漏繳的稅額處以一倍到十倍的罰鍰。 Example: 如果一家證券自營商根據第三條第三項的規定應該繳納100萬元的稅款,但實際上只繳納了80萬元,就違反了該法條的規定。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2條規定,該自營商必須補繳其短繳的20萬元稅款,並且根據所短繳的稅額處以一倍至十倍的罰鍰,具體罰款金額則根據當局的裁量而定。
立法沿革 1 版
(0991214 增訂)
證券自營商違反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繳納應納稅額或有短繳、漏繳應納稅額情形者,除補徵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規定,參照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增訂證券自營商短繳、漏繳稅款之處罰規定。
- 第三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3 條條文
(09912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增訂證券自營商繳納稅款規定,參照修正條文第九條之一,增訂證券自營商短繳、漏繳稅款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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