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0 條(逃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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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0條,該法條規定了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該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時,將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的罰鍰。同時,代徵人若有同樣的行為,將加倍處以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投資者使用詐欺手段逃避支付應納的證券交易稅,當這種違法情況被發現時,法院可以判處該投資者支付應納稅額的二十倍作為罰鍰。同樣地,如果代徵人也參與了這種詐欺行為,他們將面臨加倍罰鍰的處罰。 參考資料:《證券交易稅條例》
立法沿革 1 版
(0540608 制定)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 詐欺名詞
- 罰鍰名詞
(0540608 制定)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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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