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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0 條
(逃稅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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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
詐欺
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
罰鍰
。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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