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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0 條(逃稅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2.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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