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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1 條(不依限繳納代徵稅款之處罰)

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未依照第三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期限繳納稅款者,應加徵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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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1條,如果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未按照第三條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期限繳納稅款,將被加徵滯納金。這表示如果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未能按時繳納應納的稅款,他們將需要支付額外的滯納金作為處罰。以下是一個相關的範例: 範例資料: 根據財政部的一份函釋,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在特定期限內未按時繳納證券交易稅款的情況下,每逾期一天將被加徵百分之二的滯納金。如果逾期超過三十天,則稽徵機關將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根據侵占公款的相關規定處罰。這個範例顯示了不依限繳納代徵稅款的情況下,該條款的適用和相關的處罰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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