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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2 條(稅款滯納金之繳納及繳款書之送達)

依本條例規定由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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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2條的規定,對於稽徵機關填發的繳款書通知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繳納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如果繳款人拒絕接收繳款書,稽徵機關可以將其寄存於送達地的警察機關,並在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黏貼送達通知書作為送達的標識。如果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而無法送達繳款書,稽徵機關可以在新聞紙上連續登載三日,十日後即具送達的效力。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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