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12 條(稅款滯納金之繳納及繳款書之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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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2條的規定,對於稽徵機關填發的繳款書通知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繳納人應在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如果繳款人拒絕接收繳款書,稽徵機關可以將其寄存於送達地的警察機關,並在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黏貼送達通知書作為送達的標識。如果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而無法送達繳款書,稽徵機關可以在新聞紙上連續登載三日,十日後即具送達的效力。
立法沿革 2 版
(0540608 制定)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1131231 修正)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怠報金及罰鍰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依繳款書通知繳納內容增列怠報金及罰鍰。 二、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 稽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罰鍰名詞
- 送達名詞
依本條例規定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通知繳納之稅款滯納金等,應由繳納人於繳款書送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稽徵機關依本條例規定掣發之繳款書,繳款人拒絕接收者,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警察機關,並作成送達通知書,黏貼於繳款人住居所或營業所門首,以為送達。 前項繳款書如因繳款人行蹤不明,致無從送達者,稽徵機關得將送達事由在新聞紙連續登載三日,自登載之日起經過十日,發生送達效力。
一、第一項列為修正條文,並依繳款書通知繳納內容增列怠報金及罰鍰。 二、鑑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一節已定明送達有關規定,證券交易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應回歸該法規定辦理,爰刪除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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