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8 條(代徵證交稅之獎金及其限制)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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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規定了代徵人依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後,該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的稅額給予千分之一的獎金。然而,每一代徵人每年僅限於新台幣2400萬元的獎金。這條法條的用意是鼓勵代徵人有效地履行其代徵義務,並提供經濟上的激勵作用。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如果一個代徵人在一年內完成了100億台幣的稅額代徵,他將獲得1億台幣的獎金(100億乘以0.001)。然而,如果他的代徵稅額超過了2400萬台幣,他只能得到2400萬台幣的獎金,而不會再從超過的金額中獲得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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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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