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稅條例 第 8 條(代徵證交稅之獎金及其限制)
快速跳轉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規定了代徵人依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後,該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的稅額給予千分之一的獎金。然而,每一代徵人每年僅限於新台幣2400萬元的獎金。這條法條的用意是鼓勵代徵人有效地履行其代徵義務,並提供經濟上的激勵作用。 根據參考資料《證券交易稅條例》第8條,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範例:如果一個代徵人在一年內完成了100億台幣的稅額代徵,他將獲得1億台幣的獎金(100億乘以0.001)。然而,如果他的代徵稅額超過了2400萬台幣,他只能得到2400萬台幣的獎金,而不會再從超過的金額中獲得獎金。
立法沿革 2 版
(0540608 制定)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金。
(0781228 修正)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與千分之一之獎金。但每一代徵人每年以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代徵獎金配合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修正為按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並增列但書規定每一代徵人每年以八百萬元(折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代徵人依照法定程序及期限完成其代徵義務者,該管稽徵機關應按其代徵稅額給予百分之一之獎金。
代徵獎金配合證券交易稅稅率調整,修正為按代徵稅額給予千分之一之獎金,並增列但書規定每一代徵人每年以八百萬元(折合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為限,以符實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