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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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案件,其短徵或漏徵金額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減輕或免予處罰: 一、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二、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三、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其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者,按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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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的規定,針對依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處罰鍰的案件,若短徵或漏徵的金額符合以下規定之一,可以減輕或免予處罰: 1.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且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在新臺幣三千元以下,則免予處罰。 參考資料:稅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TAX法規法律資料庫) 2.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且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三千元至新臺幣六千元,則按照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二倍之罰鍰。 參考資料:稅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TAX法規法律資料庫) 3. 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且應代徵未代徵之金額逾新臺幣六千元至新臺幣二萬元,則按照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處五倍之罰鍰。 參考資料:稅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TAX法規法律資料庫) 例如,若根據期貨交易稅條例的規定,某案件代徵人出現短徵或漏徵情形,應代徵未代徵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元,則根據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0條第一款的規定,該案件免予處罰。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期貨交易稅條例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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