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1 條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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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有關商品盤損的規定如下: 一、商品盤損的適用對象是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的營利事業。 例如,某公司按照永續盤存制度運作,則其商品盤損損失計算僅適用於該公司。 二、進行商品盤損的報告,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30天內檢附清單向稽徵機關調查,或經由會計師進行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實後才能予以認定。 例如,某公司於商品盤點後的30天內向稽徵機關提交了商品盤損清單,經由會計師進行了查核並出具了查核簽證報告,查明商品盤損屬實,則該商品盤損可以被認定。 三、商品盤損的認定,對於無法提供證明文件的情況下,如果營利事業的會計制度健全,並且實地盤點結果顯示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則可以予以認定。 例如,某公司的商品盤點結果顯示盤損率僅為0.5%,並且其會計制度健全,雖然無法提供證明文件,但仍可以認定該商品盤損。 此外,根據上述規定,買賣業盤損金額的計算公式為: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 + 本期進貨 - 進貨退出及折讓;製造業盤損金額的計算公式為:盤損金額 =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 + 本期進料 - 進料退出及折讓 + 直接人工 + 製造費用。 例如,某買賣業公司的期初存貨為1000元,本期進貨為2000元,進貨退出及折讓為500元,則該公司的盤損金額為1500元(1000 + 2000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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