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商品盤損: 一、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二、商品盤損,已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調查,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 三、商品盤損,依商品之性質可能發生自然損耗或滅失情事,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如營利事業會計制度健全,經實地盤點結果,其商品盤損率在百分之一以下者,得予認定;盤損率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買賣業: 盤損金額 ───────────────── 期初存貨+本期進貨-進貨退出及折讓 (二)製造業: 盤損金額 ─────────────────────────────原物料、製成品及在製品期初存貨+本期進料-進料退出及折讓+直接人工+製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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