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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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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1 條,商品報廢可以分為三種情況。首先,當商品、原料、物料或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呆滯等原因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時,應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此外,對於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由於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的情況下,同樣可以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最後,根據前兩種情況報廢的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如果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的減項。 作為參考資料,《財政部》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53) 提供了對於商品報廢的規定與程序說明。該準則強調了報廢損失的核實要求和相關資料的提交。同時,在商品報廢後的處理方式和相應收入的記錄方面,該準則也提供了明確的規定。 參考資料還包括《所得稅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37)以及相關法規和會計原則。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更多關於報廢損失的稅務處理和記錄要求的相關資訊。 詳細的法條和款項是依據我對問題中提及的內容的分析結果給出的。

  • 名詞
  • 所得稅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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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1 條規定:「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