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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4 條

  1. 1.資產估價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者,應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調整相關損益。
  2. 2.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之資產者,仍應按原資產之種類,依所得稅法及本準則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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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4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該條第1項,如果資產估價的處理方式與所得稅法規定不符,就必須按照所得稅法及本準則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調整處理,以確保稅務申報的準確性。 根據該條第2項,如果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因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的資產,仍然應按照原有資產的種類,依據所得稅法及本準則的規定計提折舊或攤折,以確保對該資產的稅務處理符合所得稅法的要求。 依據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解釋書第100號,這條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資產估價的處理與所得稅法的規定相一致,並針對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在轉換會計準則時保持一致的稅務處理方式。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轉換會計準則時將某個資產從固定資產轉為無形資產,則在稅務申報時仍應按照原有資產的種類,依據所得稅法規定計提相應的折舊或攤銷費用。 這樣的規定旨在確保營利事業在資產估價和資產轉換等方面的稅務處理與財務會計準則保持一致,並遵守所得稅法的要求,以確保稅務申報的合規性。 參考資料: - 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解釋書第100號 - 所得稅法第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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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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