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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5 條
應列資產之項目,列為損失或費用者,應予轉正。例如:遞延費用列為費用,資本支出列為費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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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5 條」的規定,對於需要列為損失或費用的資產項目,應當進行轉正。例如,遞延費用應當列為費用,資本支出應當列為費用支出。 參考資料: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5 條(87.03.31) 範例:如果一家公司在財務報表中將資本支出誤植成費用支出,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5 條」的規定,稽徵機關可以要求將該筆費用調整為費用支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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