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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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資產如有收益匿不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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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6 條,如果營利事業的各項資產有收益未申報,則應依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辦理。這意味著如果營利事業對於收益不進行申報並支付相應的稅款,稽徵機關可以根據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另外,根據資料中所提到的法條參考資料,可以了解到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詳細內容和適用情況,但需要進一步查找最新的法律文件以確定相關細節。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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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