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7 條
快速跳轉
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7條,如果一個流動負債在年度申報時仍未轉入收益,該負債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了當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時,應如何按照所得稅法進行報稅。具體規定及例子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相關內容。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