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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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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7條,如果一個流動負債在年度申報時仍未轉入收益,該負債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了當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時,應如何按照所得稅法進行報稅。具體規定及例子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相關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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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7 條規定:「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