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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7 條
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而於年度申報仍未轉入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7條,如果一個流動負債在年度申報時仍未轉入收益,該負債應依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該條規定了當流動負債有到期或交易已完成應轉為收益時,應如何按照所得稅法進行報稅。具體規定及例子可參考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的相關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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