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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8 條

負債中匿列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例如:以往來戶或暫收款匿列銷貨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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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的規定,負債中匿列收入的情況,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辦理。舉例而言,如果過去有來往的客戶或暫時收款匿藏了銷售收入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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