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8 條
快速跳轉
負債中匿列收入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例如:以往來戶或暫收款匿列銷貨收入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的規定,負債中匿列收入的情況,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辦理。舉例而言,如果過去有來往的客戶或暫時收款匿藏了銷售收入等。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