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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 條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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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規定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如果申報的營業收入與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進行調整說明。如果經查明並無漏報或短報的情況,應予以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國稅局公告營查字第10701529360號,2018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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