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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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 條規定了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中,如果申報的營業收入與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進行調整說明。如果經查明並無漏報或短報的情況,應予以核實認定。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國稅局公告營查字第10701529360號,2018年)
- 營利事業所得稅名詞
- 經查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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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