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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下調整說明;其經查明無漏報或短報情事者,應予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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