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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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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查核準則第 15-3 條,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這表示營利事業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時,應即時認列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相關收入,而不得推遲認列。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在銷售商品時附贈了價值100元的禮券,根據此規定,該公司應在銷售時即將該禮券的價值100元納入收入中,而不得將其延後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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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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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