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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5-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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