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24 條
- 1.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一、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二、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三、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 2.營利事業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 3.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採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其承包工程之工期有跨年度者,其管理費用應於費用發生之年度列報,不得遞延。
- 4.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完工,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 5.第一項所稱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一、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二、工時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 三、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 6.在同一年度承包二個以上工程者,其工程成本應分別計算,如混淆不清,無法查帳核定其所得額時,得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了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時,應採取完工比例法計算工程損益。然而,如果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則可以採取成本回收法,在已發生工程成本的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具體而言,若是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或者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等情形時,可以使用成本回收法。 此外,營利事業在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則計算工程損益仍應依原方法處理。 在承包工程的情況下,如果採用成本回收法計算工程損益且工期跨年度,則管理費用應在費用發生年度加以列報,不得遞延。 在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的完工中,完工的確定是以實際完工為準。實際完工日期的確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的日期為準。如果實際完工日期無法查考,則對於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的日期為準;對於承造非建築物的工程,則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完工比例的計算可以使用工程成本比例法、工時進度比例法或者產出單位比例法。工程成本比例法是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工時進度比例法是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之比例計算,而產出單位比例法則是按工程的產出單位占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如果營利事業在同一年度承包了兩個以上的工程,則工程成本應該分別計算。如果帳目混淆不清,無法核定其所得額,則可以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