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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1 條

  1. 1.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2. 2.本法第八十三條所稱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者,稽徵機關得就該部分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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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共有兩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所指的帳簿文據包括了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或關係課稅年度中某一期間之所得額,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這部分的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則可以根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其所得額。這條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所得稅法第8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也可以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六條第一項。 2. 第二項規定:所得稅法第八十三條所指的帳簿文據還包括了關係未分配盈餘之一部,如果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這部分的帳簿文據,稽徵機關則可以根據查得的資料來核定其未分配盈餘。這條規定的參考來源是所得稅法第83條。 以以上資料為依據,我可以提供一個與第一項規定有關的範例:假設納稅義務人未能提示與某一期間所得額相關的部分帳簿文據,而稽徵機關根據查得的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這個情況下,如果納稅義務人提供的帳簿文據並不完全,但仍能勾稽部分所得的成本或費用,稽徵機關應該依照帳證進行核定,不可以因為其餘部分帳證不全就全部依同業利潤標準來核定。 針對第二項規定,目前我並未找到與之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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