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給付時,指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之時。 這項規定解釋了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中的「給付時」該如何解釋,包括實際給付、轉帳給付或匯撥給付。這意味著當款項被實際給付、轉帳或匯撥時,被視為已經被給付。 2. 公司之應付股利,於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視同給付;應付之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者,於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六個月內尚未給付者,亦同。 這項規定解釋了公司應付股利的情況。根據這項規定,在股東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如果應付的股利在六個月內尚未被給付,則視同已經給付。同樣地,如果應付的現金股利由董事會依法決議發放,且在六個月內尚未被給付,也視同已經給付。 參考資料:《所得稅法施行細則》、最高行政法院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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