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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83 條

  1. 1.依本法第八十八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有依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者,應免予扣繳。但採定額免稅者,其超過起扣點部分仍應扣繳。
  2. 2.銀行業貸放款之利息所得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之佣金、租賃及權利金收入,均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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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可以得出以下兩點解釋: 1. 對於根據所得稅法第88條應扣繳所得稅款之各類所得,如果根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的規定免納所得稅,則這些所得應免予扣繳。但是對於根據定額免稅規定的所得,超過起扣點部分仍然應該被扣繳。 2. 銀行業在貸放款所得的利息以及營利事業依法開立統一發票所得的佣金、租賃收入以及權利金,均免予扣繳。 以上解釋參考了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3條的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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