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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2. 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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