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0 條
- 1.商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副產品等存貨之估價,以實際成本為準,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者,納稅義務人得以淨變現價值為準,跌價損失得列銷貨成本。但以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為準估價者,一經採用不得變更。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時,由該管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決定之。
- 2.前項所稱淨變現價值,應以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之淨額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存貨的估價應以實際成本為準,如果成本高於淨變現價值,納稅義務人可以以淨變現價值為準。如果存在跌價損失,可以列入銷貨成本。當成本與淨變現價值中的較低者被採用後,就不能再變更估價方法。如果成本不明或淨變現價值無法合理預期,則由稽徵機關用鑑定或估定方法來決定估價。 2. 淨變現價值指的是在決算日營利事業預期正常營業出售存貨所能取得的淨額。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營利事業擁有100個產品,每個產品的成本為10元,而淨變現價值為8元。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0條的規定,該營利事業可以以淨變現價值(即8元)作為存貨的估價準則。如果在銷售過程中存在跌價損失,則可以將該損失列入銷貨成本中。這意味著,該營利事業在計算所得稅時可以將8元作為存貨成本,而不是10元的實際成本。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