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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2. 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3.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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