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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1 條

  1. 1.前條之成本,得按存貨之種類或性質,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方法計算之。
  2. 2.其屬按月結算其成本者,得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3. 3.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之存貨不得採用不同估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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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 條,有以下幾點解釋: 1. 根據存貨的種類或性質,可以採用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方法來計算成本。 例如,營利事業可以根據存貨的不同類型(如商品、原料等)採用不同的計算方法,比如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等。 2. 如果營利事業按月結算成本,則可以按月加權平均計算存貨價值。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每個月結算存貨成本,則可以使用加權平均法來計算當月存貨的價值。 3.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種類或性質的存貨不能採用不同的估價方法。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有多種相同類型的存貨(如多種不同的商品),則不能使用不同的估價方法來計算這些存貨的價值。必須使用同一個估價方法來計算這些存貨的價值。 以上解釋參考了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1 條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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