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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1-1 條
- 1.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得依工程別依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擇一適用,分攤其房地成本,但同一工程既經擇定後,不得變更。
- 2.前項所稱收入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房屋售價及待售房屋之預計合理售價占總售價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建坪比例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坪數占房屋總坪數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評定現值法,係指營建業建屋出售,其銷貨成本係按出售及待售房屋評定現值占房屋總評定現值比例攤計成本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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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1-1條規定了營建業已興建完成但未出售或已轉供自用之房地的成本分攤方法。根據該條款,營建業可以依工程別選擇使用收入法、建坪比例法或評定現值法其中一種方式來計算房地成本。然而,一旦選定了某種計算方式,就不能再變更。具體的計算方法如下: - 收入法:根據出售房屋的售價和待售房屋的預計合理售價的比例,計算銷貨成本。例如,如果出售房屋的售價為100萬元,待售房屋的預計合理售價為50萬元,則按照出售房屋售價為2/3,待售房屋預計合理售價為1/3的比例來分攤成本。 - 建坪比例法:根據出售房屋和待售房屋的坪數占總坪數的比例,計算銷貨成本。例如,如果出售房屋的坪數為100坪,待售房屋的坪數為50坪,總坪數為150坪,則按照出售房屋佔總坪數的2/3,待售房屋佔總坪數的1/3的比例來分攤成本。 - 評定現值法:根據出售房屋和待售房屋的評定現值占總評定現值的比例,計算銷貨成本。例如,如果出售房屋的評定現值為200萬元,待售房屋的評定現值為100萬元,總評定現值為300萬元,則按照出售房屋評定現值佔總評定現值的2/3,待售房屋評定現值佔總評定現值的1/3的比例來分攤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分攤成本的比例和數字僅為範例,實際應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計算。參考資料:中華民國財政部,「財政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2020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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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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