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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9 條
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但經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有漏匿報者,應依稽徵機關查定之結存數量、金額為本期期初存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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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9條,如果在上年度已辦理結算申報的情況下,發現在查帳核定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方面有漏匿報的情況,那麼本期的期初存貨應按照稽徵機關查定的結存數量和金額來處理。這意味著如果有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沒有在上年度的結算申報中被報告,這些被漏報的存貨會成為本期的期初存貨。 範例:例如,一家企業在上年度的結算申報中沒有將某些原料的數量和價值報告,而稽徵機關在核定財務報表時發現了這個遺漏。根據查核準則第49條,稽徵機關將在本期的期初存貨中納入這些原料的數量和價值,以便進行稅務計算。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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