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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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8條的規定,如果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但未經查帳核定的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的價格及數量無關,則應就上年度申報的期末存貨核定本期的期初存貨。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雖然在上年度辦理了結算申報,但由於某種原因(例如,審核時間延遲或其他行政原因),未有查帳核定,並且這個原因與存貨的價格和數量無關,那麼在本期的結算中,就應該使用上年度申報的期末存貨作為本期的期初存貨。這樣可以確保結算過程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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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