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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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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核定,其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之價格及數量無關者,應就上年度申報之期末存貨,核定本期之期初存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48條的規定,如果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但未經查帳核定的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的價格及數量無關,則應就上年度申報的期末存貨核定本期的期初存貨。 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雖然在上年度辦理了結算申報,但由於某種原因(例如,審核時間延遲或其他行政原因),未有查帳核定,並且這個原因與存貨的價格和數量無關,那麼在本期的結算中,就應該使用上年度申報的期末存貨作為本期的期初存貨。這樣可以確保結算過程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 經查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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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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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8 條規定:「上年度雖辦理結算申報,而未經查帳核定,其原因與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或副產品之價格及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