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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5 條

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有關各項成本紀錄,以供計算單位生產成本者,關於在製品及製成品之存貨估價,准按其完工程度計製造成本,並依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原則,計算其存貨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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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5條,如果某營利事業的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無法提供相關的成本紀錄用於計算單位的生產成本,那麼在製品和製成品的存貨估價方面,就應該按照其完工程度來核計製造成本。同時,判定存貨價格時,應依照成本和淨變現價值孰低的原則進行計算。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在一家製造業公司,其成本會計制度存在缺陷,無法提供正確的成本紀錄。因此,當進行存貨估價時,公司按照製成品的完工程度來核計製造成本。此外,根據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的原則,公司計算存貨價格時,會考慮成本和淨變現價值,選擇較低的一方作為基礎。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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