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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副產品之估價,有成本可資計者,應依所得稅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辦理,無成本可資核計者,以自其時價中減除銷售費用之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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