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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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足以證明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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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准則第 53 條规定,如果在申报年度中,期末存货数量经稽徵機關首长核准后实地盘点发现不符,足以证明有漏报或短报所得额的情况,则应根据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规定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导致存货盘点不符的原因是由于仓储损耗、气候影响或其他原因,经提出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并经稽徵機關查核属实的情况,则不适用此限制。 该法规为了确保企业在申报年度中对期末存货数量的准确申报,同时也考虑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导致存货数量与实际不符的情况,因此规定了在必要时可以实地盘点并进行调整。如果调整后的存货数量与申报不相符,则需要按照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可以提供正当理由或证明文件证明不符的原因是由于仓储损耗、气候影响或其他原因,且经稽徵機關查证属实,那么就不适用此限制,不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参考资料: - 温玉峰, 杨雷, 杨晓春. (2017). 税收查核准则与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聂新平. (2019). 税收查核准则优化研究. 当代财经. 8, 85-87.
- 核名詞
- 第一百十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1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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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