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2 條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2條,若期末存貨數量核算不符,且有漏報或短報所得額的情況,應按照所得稅法第110條的規定進行處理。然而,如果存貨數量的短少是因為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正當原因,並提出了適當的理由和證明文件,足以認定其數量短少的情況,則可以予以認定。 根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對於已申報核定所得額為虧損的營利事業,如出現存貨數量漏報或短報的情況,且短報的數量不影響應納稅額,該營利事業仍需根據所短報的所得額依法加計罰鍰。根據所得稅法第110條,對於已依法申報的所得額存在漏報或短報的情況,其罰鍰可按照兩倍以下的比例處罰。 參考資料: 1.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修正日期:2021年5月27日),台灣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83W7 2. 所得稅法(修正日期:2021年5月27日),台灣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83W6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