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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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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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存貨數量,經按進貨、銷貨、原物料耗用、存貨數量核算不符,而有漏報、短報所得額情事者,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及證明文件,足資認定其短少數量者應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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