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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4 條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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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時,除非其會計基礎已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否則應就應歸屬於本年度的費用或損失進行估列,然後將其列入「應付費用」科目。然而,如果因特殊情況無法確定特定費用或損失的情況,在確定該費用或損失的年度之前,可將其列為「過期帳費用」或「過期帳損失」進行處理。 例如,一間營利事業在年度決算時需要估計某筆費用的金額,但由於特殊情況,無法準確確定該費用的金額。根據這項法條,該營利事業可以將這筆費用列為「過期帳費用」,等到確定了真正的金額後再進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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