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以「應付費用」科目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