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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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非符合特定情況,否則不得認定。其中特定情況包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等。凡符合法定要求之各項損失準備,仍須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能認定。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最新修訂日期:105年7月12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80021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第四十四條條文
- 第五十條條文
- 第七十一條第八款條文
- 退休金名詞
- 第九十四條條文
- 核名詞
- 所得稅法 第 44 條條文
- 所得稅法 第 48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50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1 條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9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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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