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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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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5條規定,費用及損失若在列支的科目中混雜,應根據其性質進行分別查核。這表示當費用及損失包含不同性質的項目時,稽徵機關應該對這些項目進行分開的審查和確認。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費用及損失中同時列支了商業推廣費用和研發費用,稽徵機關應分別審查這兩項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確定是否能夠扣除或列報在申報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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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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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5 條規定:「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