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章節定位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65 條
費用及損失,其列支之科目混雜者,應按其性質分別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5條規定,費用及損失若在列支的科目中混雜,應根據其性質進行分別查核。這表示當費用及損失包含不同性質的項目時,稽徵機關應該對這些項目進行分開的審查和確認。例如,如果一家營利事業在費用及損失中同時列支了商業推廣費用和研發費用,稽徵機關應分別審查這兩項費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以確定是否能夠扣除或列報在申報書中。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