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2 條

租金支出: 一、租金支出,應查其約定支付方法及數額,其支出數額超出部分應不予認定。 二、支付租金,以實物折算者,應查明當地之市價予以核算,但依租賃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及支付任何損費或稅捐,經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視同租金支出。但承租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者,其約定負擔之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得按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之租金收入。 四、給付租金如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及補報扣繳憑單並依法處罰,其給付金額仍應准依本條規定予以核實認定。承租人倘有代替出租人支付費用抵付租金情事者,應由出租人合併其當年度所得申報。 五、前款租金,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出租人已將是項租賃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繳稅者,得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仍應依法處罰。 六、預付租金,應以其有效期間未經過部分,列為遞延費用。 七、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計算或調整租金者,其計算或調整部分,借(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八、出租財產所收取之押金,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者,出租人及承租人得分別以租金收入(支出)及利息支出(收入)列帳。 九、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於該土地以地主或他人名義自費建屋,約定租賃期間土地承租人無償使用房屋者,其房屋建造成本視同租賃期間之租金支出,得依建物之營建總成本,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各年度租金支出加計當年度支付之現金為其租賃支出總額。但在原訂租賃期間內,如遇有解約或建物出售時,應就剩餘租賃期間應歸屬之建造成本列報租賃契約解約年度或建物出售年度之租金支出。 十、租金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之簿摺。如經由金融機構撥款直接匯入出租人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應取得書有出租人姓名或名稱、金額及支付租金字樣之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2 條是關於租金支出的相關規定。以下分別針對每項進行釋義: 一、租金支出的支出數額超過約定的部分,不應予以認定。 二、支付租金時,如果是以實物折算的方式,應查明當地市價進行核算,除非租賃契約另有約定。 三、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或支付費用時,應視同租金支出。但若承租人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資產,其約定負擔的租賃物修繕、維護、保險、稅捐等費用,可按照其支出科目列支,並免視為出租人的租金收入。 四、如果給付租金未依法扣繳所得稅款,應通知限期補繳並補報扣繳憑單,且依法處罰。但仍應准依本條規定核實認定給付金額。 五、如果經稽徵機關查明出租人已將該租賃所得合併其取得年度之所得申報繳稅,可免再責令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但仍需依法處罰。 六、預付租金應列為遞延費用,以未經過的有效期間計算。 七、如果根據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計算或調整租金,借(租)用人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八、出租財產所收取的押金,如果按月或按年計算銷售額,出租人及承租人可以分別以租金收入(支出)及利息支出(收入)列帳。 九、營利事業承租土地並自費建房,並約定租期內無償使用房屋的情況下,房屋建造成本視為租金支出,可按照建物的營建總成本,平均計算每年的租金支出加計當年支付的現金總額。但如果在原租期內解約或出售建物,則應根據剩餘租期內應歸屬的建造成本列報租金支出。 十、租金支出的合法憑證可以是統一發票、收據或簽收的簿摺。如果通過金融機構直接匯入出租人的銀行帳戶,應取得銀行送金單或匯款回條,上面應有出租人的姓名或名稱、金額和支付租金字樣。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R003000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