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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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具用品: 一、文具用品支出之合法憑證,為統一發票,其為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二、購進文具用品,在當年度未耗用者,應予盤存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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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3條,對於文具用品的支出,必須使用合法的憑證,通常是統一發票。然而,如果是核准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者,則可以使用普通收據作為憑證。 此外,如果購進的文具用品在當年度內尚未耗用完畢,則應該進行盤存並列入帳簿紀錄。這表示需要確保文具用品的數量與價值在帳面上是正確的。 參考資料: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law.e-tax.nat.gov.tw/LawOutLnsQuery/Details?oaId=002603842a31440ebb743bad161e2935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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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