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運費: 一、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二、運費之合法憑證如次: (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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