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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75 條

運費: 一、因取得資產並為適於營業上使用而支付之運費,應計入該項資產之實際成本。 二、運費之合法憑證如次: (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出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之收據,或貨運服務所之統一發票。 (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交付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以收據為憑,並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五)委託承攬運送業,運送貨物支付之各項運送費用,除鐵路運費外,應取得該受託承攬運送業出具統一發票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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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5 條,針對運費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如果支付運費是為了取得資產並在業務上使用,則應將該運費計入該資產的實際成本。 二、依據不同的運輸方式和付款對象,運費的合法憑證如下: (一)輪船運費:應取得輪船公司所提供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鐵路運費:應取得鐵路局所提供的收據,或者是貨運服務單位所提供的統一發票。 (三)交付民營運送業之運費:應取得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 (四)交付非屬於營業組織之牛車、三輪車、工人運費:應以收據作為憑證,並且需要遵守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的相關規定。 (五)委託承攬運送業所支付的各項運送費用:除了鐵路運費外,應取得受託承攬運送業所提供的統一發票作為憑證。 以上是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5 條對於運費的相關規定解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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