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2 條
水電費瓦斯費: 一、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二、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 三、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四、水、電及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自來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2條的規定,水、電、瓦斯費的處理方式如下: 1. 若是製造工廠的水、電、瓦斯費,應視為製造費用,並攤入製造成本。 例如,一家製造工廠使用水、電、瓦斯作為生產過程中的原材料或能源,相關費用應算入該工廠的製造成本。 2. 若水錶、電錶、瓦斯錶所使用的水、電、瓦斯費用尚未過戶,但已約定由目前使用者支付,則應予以認定。 例如,租屋人需支付水、電、瓦斯費用,即使尚未正式過戶,但已經與房東約定由租屋人支付,則該費用應被認定為租屋人的支出。 3. 若是共同使用的水、電、瓦斯費用,其費用應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的營利事業提供證明,並且必要時可以查閱原出證明的營利事業的帳簿。 例如,某個辦公大樓的水、電、瓦斯費用是由共同使用的,公司需要出示具有統一發票或收據的證明文件來認定該費用,如果需要的話,也可以向提供證明的營利事業查閱相關的帳簿。 4. 水、電及瓦斯費的原始憑證包括: (1) 電費的原始憑證為電力公司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2) 自來水費的原始憑證為自來水事業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3) 瓦斯費的原始憑證為公司或行號的統一發票或收據。 例如,企業支付的電費應提供電力公司發出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以確保正確認定電費的支出。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