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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電費瓦斯費: 一、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二、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 三、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四、水、電及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自來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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