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8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水電費瓦斯費: 一、製造工廠之水、電、瓦斯費,應作為製造費用,攤入製造成本。 二、水錶、電錶、瓦斯錶未過戶之水電、瓦斯費,如約定由現使用人給付者,應予認定。 三、共同使用之水、電、瓦斯,其費用由持有統一發票或收據之營利事業出具證明以憑認定,必要時,得向原出證明之營利事業調閱帳簿。 四、水、電及瓦斯費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電費為電力公司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二)自來水費為自來水事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三)瓦斯費為公司行號之統一發票或收據。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82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編章節定位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